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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3执126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孙立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孙立文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3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南京路**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0592A。

负责人:邱书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珏,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立文,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孙立文信用卡纠纷(2018)津010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立文依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证券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朔

代理

审判员  孙晓炜

代理

审判员  戴世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艾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