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7793号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可飞,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浚疆,男,汉族,1994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转,女,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建利,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彭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