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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执25号之三

门峡市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保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门峡市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路天盛御景**(与崤山路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茹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保国,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保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刘保国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刘保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对其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刘保国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冻结被执行人刘保国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