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2502号
原告:袁爱梅,女,1968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鲍晓宁,男,1978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亮,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中阳,男,1976年出生。
第三人:丁辉,女,197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爱梅与被告鲍晓宁、第三人张中阳、丁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爱梅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爱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袁爱梅负担。
审 判 长 范辛亚
人民陪审员 秦玉爱
人民陪审员 于 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