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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506执970号

谭虹、席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虹;席旺;胡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506执970号申请执行人谭虹,男,生于1985年1月17日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席旺,男,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胡镜,女,生于1987年6月1日汉族,系席旺之妻,住址同上。谭虹与席旺、胡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0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以(2018)鄂0506民初3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席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区小溪××街办明珠××(现××为明珠××)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0330968)。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谭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席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明珠四巷69号(现变更为明珠四巷78号)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03309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必强

审判员  孙 飞

审判员  罗延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