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506执970号申请执行人谭虹,男,生于1985年1月17日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席旺,男,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胡镜,女,生于1987年6月1日汉族,系席旺之妻,住址同上。谭虹与席旺、胡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0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以(2018)鄂0506民初3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席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区小溪××街办明珠××(现××为明珠××)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0330968)。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谭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席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明珠四巷69号(现变更为明珠四巷78号)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03309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必强
审判员 孙 飞
审判员 罗延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