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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5787号

黄三连与中山市横栏镇纳盛金属加工厂、桂志国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黄三连;中山市横栏镇纳盛金属加工厂;桂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787号

原告:黄三连,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纳盛金属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六路6号厂房A幢三楼1卡。

主要

负责人:桂志国。

被告:桂志国,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黄三连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纳盛金属加工厂、桂志国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黄三连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三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蔡壹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