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787号
原告:黄三连,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纳盛金属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六路6号厂房A幢三楼1卡。
主要
负责人:桂志国。
被告:桂志国,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黄三连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纳盛金属加工厂、桂志国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黄三连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三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蔡壹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