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5324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 代表人张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红,女,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吴炼,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五块石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陈岳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敬红、吴炼、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告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