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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324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敬红、吴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敬红;吴炼;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5324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 代表人张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红,女,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吴炼,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五块石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陈岳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敬红、吴炼、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告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