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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民初831号

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与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521民初831号

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包罕林场。经营者:王春秀,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代力吉苏木包罕林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韩格日乐图,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哈申其其格,女,1980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春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我化肥款3150元,利息为1512元(3150元×0.02元×24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466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被告在我处赊购种子化肥价值3150元,并为我出具欠据一枚,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我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偿还我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662元。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未答辩。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份证据,证据1.科左中旗代力吉镇衙门艾勒嘎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是代力吉镇衙门艾勒嘎查的村民,现外出务工、无法联系;证据2.欠据一枚,证明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欠款金额及约定利息、至今未还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递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韩格日乐图与被告哈申其其格系夫妻关系,2016年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共计欠款3150元,2017年1月1日,被告韩格日乐图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时间。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系夫妻关系,为农耕在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赊购化肥共计欠款3150元的事实有被告韩格日乐图为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双方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要求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3150元,利息1512元(3150元×2%×24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4662元;

二、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格日乐图、哈申其其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 健

人民陪审员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