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24民初1311号原告奉田红,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胡中定,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1224ME1207565G。法定代表人向庚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奉田红与被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偿还原告所欠湖南农村商业银行溆浦龙潭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奉田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奉田红负担。
审 判 员 李修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夏惠代理
书记员 王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