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7687号原告段雅玫,女,回族,1995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郭召辉、王莘茹(实习),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潘征,男,汉族,1997年5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段雅玫诉被告潘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段雅玫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雅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雅玫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孟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