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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行审343号

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英桂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英桂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25行审343号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魏晓声,局长。被执行人英桂金,男,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9年2月11日对被执行人英桂金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费某执罚字[2018]TD0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TD06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TD069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英桂金在未经批准情况下,于2010年11月擅自占用费县探沂镇英家疃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建设砖混结构二层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2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TD069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英桂金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2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于2019年2月11日将该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TD069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TD069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TD0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2项,由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英桂金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淑福

审判员  孙 侠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