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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7执保7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张友;王永红;张丽霞;王风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19)冀0427执保79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住所邯郸市磁县磁州路**。

法定代表人:赵同楼,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永红,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邯郸市磁县路村营乡九龙口村1街**。

被

申请人:张丽霞,女,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址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张家庄村一街**

被

申请人:张友,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住址邯郸冀南新区光录镇东光录村****/div>

被

申请人:王风山,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址住址邯郸市磁县磁州镇迎宾西路**div>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与王永红、张丽霞、张友、王风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冀0427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永红、张丽霞、张友、王风山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冀0427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19)冀0427执保79号。2019年5月30日,本院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王永红银行存款58.16元,冻结被申请人张丽霞银行存款119.62元,冻结被申请人张友银行存款838.7元,冻结被申请人王风山银行存款123526.92元,共计124543.4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属于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可以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报告。 执行员  陈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