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1民初1280号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永辉,该行资产管理中心经理。 被告段操勤,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操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巧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邹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