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民初873号 毛银才(曾用名毛银财),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委 委托代理人谢应根,男,南城县上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志清,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尧燕,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周庆武,男,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银才与被告毛志清、尧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银才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银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毛银才负担。
审 判 员 罗仕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文鑫
书 记 员 杜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