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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1民初873号

毛志清、尧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志清;尧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民初873号 毛银才(曾用名毛银财),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委 委托代理人谢应根,男,南城县上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志清,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尧燕,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周庆武,男,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银才与被告毛志清、尧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银才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银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毛银才负担。

审 判 员 罗仕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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