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执2031号
申请执行人:陈银菊,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陈进珺,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在执行陈银菊与陈进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3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银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5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费202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9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六盘水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六××水市××区××路与文化北路交汇处××的房屋一套,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登记手续,因该房屋现由六枝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通过另案向六枝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相关材料,但相关款项尚未发放至我院。 2019年6月6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现由其他法院处置,本院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黔0201民初3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传柯
审判员 龙红梅
审判员 包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胡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