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6民初157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平原县王凤楼镇小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吴革红,该村村主任。
被
申请人:范成喜,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住德州市平原县。平原县王凤楼镇小吴村民委员会诉范成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鲁1426民初15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范成喜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平原县王凤楼镇小吴村民委员会现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范成喜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范成喜名下存款10000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新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