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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82民初813号

陈继红与赵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继红;赵大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982民初813号

原告:陈继红,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被告:赵大友,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陈继红与被告赵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继红、被告赵大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继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0日被告赵大友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陈继红借款473000元。约定2019年2月20日还款,到期后被告赵大友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安陆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被告赵大友辩称:借款是25万元,借了有四年,第一年还了利息6万元,后三年没有还,息滚息,利滚利合计本息就是473000元,现在有困难无法还清。钱是我给我儿子借的,但是我打的条子,钱我会想办法还。原告陈继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信息、借条及被告的房产证,被告赵大友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当时约定月息2分,第1年还了60000元利息,之后就没有还款,直到2018年2月20日双方重新对账进行本息结算,本金250000元,利息算至2019年2月20日止。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陈继红现金473000元整,于2019年2月20号归还。借款人:赵大友,2018年2月20号”。同时查明,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的借条473000元中的利息部分含有复息。

本院认为,原告陈继红按约定向被告赵大友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承诺2019年2月20日付清本息则应按约定时间偿还。至于被告辩称借款条据473000元实际是2015年2月20日借款本金250000元,利率为月息2%,算至2019年2月20日止转据而来,其中有利息重复计算的情形,原告亦予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的借款本息合计473000元应予调整。具体为:本金250000元,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算至2019年2月20日止,月息2%每年利息60000元,减去已付的60000元,下欠利息180000元,本息合计43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大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继红借款本息合计4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7.5元减半收取2098.75元由被告赵大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小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