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8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广生,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广生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游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广生与被害人曾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住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上三杞和谐三巷****。2019年1月24日麦广生和曾某逛街时,麦广生趁帮曾某拿钱包的时机,将曾某手机微信绑定曾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14),再通过微信转账了2万元人民币到自己微信上,将曾某手机上的微信转账记录删除,解除绑定农业银行卡。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1月27日、2019年1月28日,麦广生趁曾某不注意以同样方式从曾某微信号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号,每次转账2万元人民币。2019年1月28日曾某发现其银行卡被盗了10万元,怀疑银行卡的钱被麦广生偷走了,于是打电话给麦广生。麦广生承认偷了曾某的钱并打游戏花光了,于是曾某报警,警察到场后将麦广生口头传唤到公安接受审查。案发后,被害人曾某向司法机关提交谅解书,对被告人麦广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麦广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查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谅解书,说明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麦广生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广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广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麦广生案发后主动承认犯罪,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麦广生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麦广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麦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麦广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曾云艳人民币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海文
人民陪审员 罗可可
人民陪审员 林 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洁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