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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7352号之一

东莞市奥拓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容一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奥拓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容一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7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拓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沙边上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1404974。

法定代表人:何红玄。

被执行人:深圳容一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长丰工业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58833G。

法定代表人:李进普。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拓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容一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9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容一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09025.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9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99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戴炳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