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1执保68号 申请执行人朱新华,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申请执行人黄春妹,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晓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1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8428.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8428.24元相应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其他财产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建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
书记员 莫燕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