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保271号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青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白溪镇吴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青春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5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青春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青春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涌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孟中华
法官助理 龚 伟
书 记 员 吴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