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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271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青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保271号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青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白溪镇吴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青春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5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青春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青春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涌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孟中华

法官助理 龚 伟

书 记 员 吴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