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6执保112号
申请人:盛振亚,男,1964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石门县宝峰开发区石门征稽所宿舍。
申请人:何真山,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登封小区**楼****。
被
申请人:叶佳权,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div>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盛振亚、何真山与被申请人叶佳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叶佳权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佳权在银行存款1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钟吉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杜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