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3执1197-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青,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美全,男,汉族,1961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文静,女,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军青与被执行人张美全、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美全、文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美全、文静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房产。本院依法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因所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下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商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468857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未受偿468857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113执11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奕鹏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长 吴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惠琪琪打印:惠琪琪校对:惠琪琪2019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