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6民初1037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路**。
负责人:张体智,职务:行长。
被告:于新凤,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告:张开成(被告于新凤之夫),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山亭区。
被告:李振华,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告:高西兰,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于新凤、张开成、李振华、高西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立案。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于2019年6月6日以被告已结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邢西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