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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6民初1037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于新凤、张开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于新凤;张开成;李振华;高西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6民初1037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路**。

负责人:张体智,职务:行长。

被告:于新凤,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告:张开成(被告于新凤之夫),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山亭区。

被告:李振华,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告:高西兰,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于新凤、张开成、李振华、高西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立案。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于2019年6月6日以被告已结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邢西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