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375号
原告:陈洪杰,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卫东,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杰与被告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陈洪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洪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华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