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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2执2510号

付帅、敬广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帅;敬广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付帅,男,199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敬广周,男,199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叶县,。关于付帅申请执行敬广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2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2执2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吕海鹏

代理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