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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3执430号之三

何耀辉、黄贤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耀辉;黄贤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4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何耀辉,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黄贤萍,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耀辉与被执行人黄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贤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贤萍银行存款405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廖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