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138号
原告:四川美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林小区华林三路5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飘,系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系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路300号附51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雪丽。 原告四川美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精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美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美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肖凌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