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2823执1864号

汤举超、陈千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举超;陈千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3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汤举超,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陈千鑫,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汤举超与陈千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汤举超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8)鄂2823执186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清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