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421执恢167号

黎梦均、杨英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梦均;杨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黎梦均,女,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杨英平,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梦均与被执行人杨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421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藜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荣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