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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7000号

东莞市捷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奥菲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捷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奥菲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7000号

原告:东莞市捷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中山东社区方正东路**怡枫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5056731Y。

法定代表人:钟志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鼎,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菲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1627066P。

法定代表人:郭菲。

原告东莞市捷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菲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捷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表现,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捷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捷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玉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桂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