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李百金,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黄德云,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李百金与黄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203民初18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89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8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1日、4月1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少量存款并于2019年3月11日冻结,后进行扣划1053元,名下查询车辆皖B×××××号已于2019年3月11日查封,名下查询无房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先后于2019年3月14日、6月3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79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