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731民初974号之一

巫继真与刘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巫继真;刘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1民初974号之一

原告:巫继真,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剑,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原告巫继真与被告刘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上午9时因原告巫继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巫继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巫继真负担。

审 判 长  袁祖德

人民陪审员  袁郁华

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姚 萍代理

书记员  王燕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