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1民初974号之一
原告:巫继真,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剑,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原告巫继真与被告刘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上午9时因原告巫继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巫继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巫继真负担。
审 判 长 袁祖德
人民陪审员 袁郁华
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姚 萍代理
书记员 王燕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