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周圣貌,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周新大,男,1986年11月4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周圣貌与被执行人周新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湘1129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圣貌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新大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周新大无工商股权、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只有零星银行存款及2004年9月13日注册的车牌号为粤J×××**的大福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但未查找到车辆下落且已无价值。2019年4月23日,本院向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周新大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查询到周新大有不动产信息。2019年5月17日,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查询了周新大的收益性保险情况,2019年4月23日,本院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华管理部查询了周新大的住房公积金情况,2019年4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周新大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经上述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新大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新大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周新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周圣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92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贻月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李彥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