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28民初2969号 原 告 牟之清,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 告 李松有,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松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牟之清货款7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松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启印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