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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执81号

方山县民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勤德加气砼砌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方山县民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邹城市勤德加气砼砌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民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邹城市勤德加气砼砌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山县民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勤德加气砼砌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11民终16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城市勤德加气砼砌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1517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尹玉平

审判员 薛鑫斌

审判员 张彦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慧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