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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民初1497号之二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欣耐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欣耐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497号之二

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庆吉,经理。

被

申请人:南通高欣耐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037312137。

法定代表人:钱冰,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高欣耐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鲁0306执保53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高欣耐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高欣耐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邹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