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923财保19号申请人王某,申请人黄某,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于某,申请人刘某、王某、黄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商都县七台镇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工资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某位于××县房;期限为二年,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