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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民初23号

程玉琴与潍坊新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玉琴;潍坊新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民初23号

原告:程玉琴,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余,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新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内**。

法定代表人:常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文,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玉琴与被告潍坊新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玉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余,被告新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技术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1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与被告签订《技术协议》二份,约定原告生产销售被告的产品,签约后,原告支付被告140000元费用。后来原告了解到该《技术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无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合同无法履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至今尚未返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盛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理由是:1.该《技术协议》实际上是一份中介服务合同,该合同强调的是地区独家授权;2.原告称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并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中产品(尾气清洁剂、甲醇汽油)不可以进行生产销售。

二、两份合同中授权产品(尾气清洁剂、甲醇汽油)技术成熟,符合法律规范规的相关生产销售规定。其理由为:1.取得了发明专利证书;2.国联质检报告显示授权产品完全合格,符合标准。

三、该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可以取得生产销售执照。全国各地都有生产、销售该类产品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甘肃省也有多个个体和商户从事该类产品的销售并取得营业执照。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还造成了被告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保留我方追究原告未履行合同对我方造成损失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月31日,原告程玉琴(乙方)与被告新盛源公司(甲方)签订《潍坊新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协议》两份,其中一份合同约定:

一、技术合作内容,甲方新盛源公司授权乙方程玉琴为甘肃嘉酒地区、张掖地区代理,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甲方的“新盛源”品牌销售本协议授权技术项目的产品。授权技术项目为:尾气清洁剂调和工艺配方,甲乙双方授权产品技术项目包含以上全部项目:尾气清洁剂。

二、费用,县区级代理起订500公斤清洁剂浓缩液(可调250吨),每公斤120元,合计60000元;地级市代理;地级市代理起订2000公斤尾气清洁剂浓缩液0吨),每公斤100元,合计20000元;乙方签订地级市级代理,代理费¥400000,交订金30%¥120000。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资质文件和授权书;2、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的产品配方,并在合同期内免费培训升级产品技术配方;3、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技术工艺资料和培训,并在两年内免费重复学习;4、甲方提供尾气清洁剂浓缩液成品(螯合体)、同时为乙方公开添加剂配方,保证乙方在全国各地化工市场均可以采购到;5、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6、甲方提供全天24小时的技术服务,任何原料、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技术问题乙方可以全天随时与甲方联系,甲方须得最快的时间内给予答复,不得超过24小时;7、甲方不得在乙方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区域内签订第二家同产品的合作商;8、乙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甲方有权利取消其区域代理资格;9、甲方为乙方提供标准5升桶和25升桶采购信息,包装箱和标签合格证统一由公司采购;10、甲方提供的燃料调和设备在合同有效期内质保,免费维修,维修两次以上免费换新设备;11、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山东德润石化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销售资质,乙方在销售区域内销售经营范围产品和宣传工作。

四、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必须遵照本协议条款开展生产销售活动,不得利用甲方的资质文件从事违法事宜;2、乙方应对甲方的所有资料信息予以保密;3、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4、对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其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其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除产品配方、工艺导致纠纷和损失由甲方承担);5、地区级以上、地区级以上代理商允许在本区内招收代理商物资按照公司规定县级配送,所收代理费用由甲方60%,乙方40%,所有配送物资由甲方提供(甲方不承担配送物资的运费),甲方乙方共同提供售后服务;6、其他支持。A:网站及技术支持;B、1-2人员的培训;C、将代理区域内意向采购产品的客户转给乙方;D、各种活动的指导和策划;E、协助乙方制定销售策划和公关指导;F、宣传物料及统一用品等;I、享受至少每年一次的产品和工艺优化升级;K、免费享受区域内客源等;

六、争议解决……;

七、违约条款……;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保证总公司和分公司只是同一家地级市代理。双方对代理期限未作约定,只是约定代理期限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将本协议自动延长,后期延长合同两年一签,每年管理费1500元,继续享受本合同条款,享受设备延保。 另一份《潍坊新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协议》约定:

一、技术合作内容,新盛源授权乙方为甘肃嘉酒地区代理,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甲方的“新盛源”品牌销售本协议授权技术项目的产品。甲方提供技术合作项目包含以下项目:动力型:(1)甲醇汽油技术授权费用19800元,日产30吨甲酵汽油调和设备10000元/台;地区级代理;地区级代理45800元柴油专利技术授权费用21800元,日产30吨添加剂合成设备10000元/台;(3)国标油调和检测培训费6000元。热能型:(4)醇基燃料热值5000-6500大卡毎公斤,灶具用和热水锅炉使用,专利技术授权费用13800元,日产10吨徽工厂设备7000元/台;地区级代理;地区级代理费用35800元值锅炉燃料,热值5000-9500大卡/公斤,区域技术授权费用19800元;日产30吨微工厂设备10000元/台;地区级代理;地区级代理45800元精制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6000元。甲乙双方授权产品技术项目包含以上项目中的:甲醇汽油,购日产30吨设备一台。

二、费用,乙方向甲方缴纳一次性技术咨询授权费用¥38000。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资质文件和授权书;2、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的产品配方,并在两年内免费升级产品技术配方;3、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技术工艺资料和培训,并在两年内免费重复学习;4、甲方协助乙方采购生产产品的主料和辅料、添加剂等物资的采购;5、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6、甲方提供全天24小时的技术服务,任何原料、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技术问题乙方可以全天随时与甲方联系,甲方须在最快的时间内给予回复,不得超过24小时;7、甲方不得在乙方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区域内签订第二家同产品的合作商;8、乙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甲方有权利取消其区域代理资格;9、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协助其开拓市场,有必要甲方应派遣销售团队协助乙方进行销售公关活动;10、甲方提供的酵基燃料合成设备在合同有效期内质保,免费维修,维修两次以上免费更换新设备,由于维修和更换设备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必须遵照本协议条款开展生产销售活动,不得利用甲方的资质文件从事违法事宜;2、乙方应对甲方的所有资料信息予以保密;3、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4、对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其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其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除配方、工艺、导致纠纷和损失由甲方承担);5、地区级以上、地区级以上代理商允许在本区域内招收代理商物资按照公司规定县级配送,所收代理费用甲方60%,乙方4096,所有配送物资由甲方提供(甲方不承担配送物资的运费),甲方乙方共同提供售后服务;6、其他支持。A:网站及技术支持;B:1-2人员的培训;C:将代理区域以内意向采购产品的客户转给乙方;D:各种活动的指导和策划;E:协助乙方制定销售策划和公关指导;F:宣传物料及统一用品等;I:享受至少每年一次的产品和工艺优化升级;K:免费享受区域内客源等。

五、代理期限:2、技术服务合作限为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为期2年的技术合作支持;3、代理期限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后可将本协议自动延长;后期延长合同两年一签,每年管理费1500元,继续享受本合同条款,享受设备延保。

六、争议解决……;

七、违约条款……;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保证总公司和分公司只是同一家地级市代理。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尾气清洁剂母液技术咨询费30%定金120000元及甲醇汽油技术咨询费定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潍坊新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证书》,内容为“兹授权程玉琴为我公司专利技术被授权单位,允许被授权人采用我公司专利技术在授权区域内生产经营以下产品:甲醇汽油(发明专利号:原告ZL201410099931.1),本授权证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被告还向原告提供了由日照市岚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8日签发给山东德润石化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个。 上述事实,有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授权证书、经营许可证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两份《技术协议》是否存在应当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所签订的《技术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所签订的何种技术协议违反了我国的何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只是口头陈述双方所签订的技术协议实际上无技术服务内容,是原告代理被告的产品在合同约定的地区进行生产和销售,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无法获得甘肃省嘉峪关市安全监督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故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技术协议》应为无效。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玉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程玉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