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恢1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北博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金河国际商务楼**2707。
法定代表人:郑爱科。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平安北大街**紫晶苑1-2-1501。
法定代表人:戴育芝。被执行人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邢台南宫市朝阳大街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汉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4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1万元。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琛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