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104执恢171号之三

河北博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北博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恢1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北博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金河国际商务楼**2707。

法定代表人:郑爱科。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平安北大街**紫晶苑1-2-1501。

法定代表人:戴育芝。被执行人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邢台南宫市朝阳大街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汉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4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市汇巨棉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1万元。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琛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