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323民初210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金盛恒达市场**。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
被告:马某某,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千禧小区**身份号码6403231977********。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玻璃款1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协商,被告用自己所有的宁AxQx**号白色丰田凯美瑞作价为12万元抵顶给原告,原告给被告出售价值12万元的玻璃。当日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约定车价为壹拾贰万元整”,2018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10月25日前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交付车辆则给原告支付现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交付价值12万元玻璃的义务。但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车辆也不支付货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二手车交易协议、承诺书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2万元货款的事实。被告马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欠原告12万元,是欠王森12万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故对其予以采信。
被告马某某辩称,2018年9月30日,给王某某抵顶一辆丰田凯美瑞,抵顶价格12万元,还包括王某某提供15万元税票,王某某给被告干活,2018年10月8日前将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的窗户和窗户玻璃安装好,安装好后,王某某说将车过户给刘震强。但是到2018年10月8日窗户和窗户玻璃都没有安装好,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将该车辆收回。被告从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承包一些工程,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承诺将窗户玻璃干完就把丰田凯美瑞宁AxQx**抵顶给被告。被告在2018年10月14日向王某某转款50000元,王某某才将玻璃拉来,2019年1月24日左右王某某带着原告向被告要工资,在盐池县劳动监察大队被告给刘某某60000元左右的玻璃款,刘某某和王某某给盐池县劳动监察大队写承诺书一份,证明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安装窗户玻璃的人工工资都拿完了。王某某和刘某某口头承诺在2019年3月15日把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窗户的收尾工程干完,但是到现在都没有干完。被告马某某向法庭提交证据一、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8年10月14日向王某某转账50000元;
二、人工工资表复印件两份,证明2019年1月24日左右向原告支付60000元左右的玻璃款。原告对证据一不认可,认为和其没关系,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认为60000元是王某某给的工人工资。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加之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震强与被告马某某均与案外人王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三方达成合意,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被告自愿以车号宁AxQx**白色丰田凯美瑞一辆作价120000元有偿转让与原告,付款方式为经原告验证车辆手续后,以货款一次性抵扣车款,同时约定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协议,否则违约方赔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车价的20%。2018年10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案涉车辆于10月25日前过户,到期不给车给现金。2018年10月14日,被告向案外人王某某转账50000元,原告将玻璃运输至约定目的地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场地。2019年1月,在盐池县劳动监察大队,被告将本应支付于案外人王某某的工程款,经案外人王某某同意,直接支付于原告,用于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工地安装窗户玻璃等工人工资,工资表中领取人中列有原告及他人共八人,同时案外人王某某在工资表中备注,从本人工程款扣除。后被告以不欠原告货款,和原告无直接业务往来为由拒绝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2018年9月30日,原告刘某某、被告马某某、案外人王某某,经三方协商,案外人王某某将其债权转让于原告,由被告直接与原告达成抵顶买卖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的规定,案涉抵顶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不得转让的类型,故抵顶协议真实、有效,且无须追加案外人王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车辆过户手续,根据2018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到期不给车就给钱的约定,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设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玻璃款1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1、案外人王某某某承诺2018年10月8日前将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的窗户和窗户玻璃安装好,安装好以后,再将该车过户给原告。但是到2018年10月8日窗户和窗户玻璃没有安装好,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将案涉车辆收回。2、2019年1月,在盐池县劳动监察大队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0元左右玻璃款,刘某某和王某某给盐池县劳动监察大队写承诺书一份,证明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安装窗户玻璃的人工工资都拿完了。对辩称1诉附加的车辆过户条件,因并未在二手车交易协议中载明,加之原告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辩称2被告在盐池县劳动监察大队向原告的支付行为,此款项被告即称是玻璃款,又称是原告及案外人王某某向盐池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承诺书,证明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安装窗户玻璃的人工工资都拿完。而原告认为是给案外人王某某干门窗、玻璃加工制造的工资。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工资表的内容看,列有原告及他人共八人姓名,同时案外人王某某备注,从本人工程款扣除,可以得出,被告把本应付给案外人王某某的工程款直接支付于原告,支付款项系人工工资,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支付的系玻璃款,而非人工工资,对此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某货款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江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