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784执564号

鹤山市顺景家具有限公司、刘德贵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鹤山市顺景家具有限公司;刘德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84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顺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竹蓈社区西旺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980432618。

法定代表人:潘雪方。

委托代理人:谢芳,系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东海,系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刘德贵,男,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顺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贵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德贵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2091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等部门查询,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权属刘德贵所有的位于鹤山××星××街××房(另案正在处理,本案待分配)外,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784执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汤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