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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执恢1290号

朱海兰、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朱海兰;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恢1290号

申请执行人:朱海兰,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

申请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

法定代表人:廖应德,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朱海兰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87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