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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91民初2149号

倪嘉辉、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嘉辉;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山水爱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91民初2149号

原告:倪嘉辉,男,汉族,1993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秋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涌镇霞光西路3号海韵雅苑3栋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宁兰英。

被告:惠州市山水爱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1号瑞和家园商业广场2单元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

被告: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涌镇河西五巷9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原告倪嘉辉与被告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山水爱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倪嘉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倪嘉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亚鸼

审 判 员 王科丰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巫惠慧

书 记 员 黄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