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91民初2149号
原告:倪嘉辉,男,汉族,1993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秋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涌镇霞光西路3号海韵雅苑3栋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宁兰英。
被告:惠州市山水爱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1号瑞和家园商业广场2单元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
被告: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涌镇河西五巷9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原告倪嘉辉与被告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山水爱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倪嘉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倪嘉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亚鸼
审 判 员 王科丰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巫惠慧
书 记 员 黄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