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90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利,男。
被执行人:郭建军,男。
被执行人:侯勇明,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利与被执行人郭建军、侯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建军、侯勇明于2020年12月底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永利款项14567元。该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902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民
审判员 鲍恩浩
审判员 赵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任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