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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02执116号

李永利与郭建军、侯勇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利;郭建军;侯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90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利,男。

被执行人:郭建军,男。

被执行人:侯勇明,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利与被执行人郭建军、侯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建军、侯勇明于2020年12月底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永利款项14567元。该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902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民

审判员  鲍恩浩

审判员  赵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任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