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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执恢210号

(2019)湘0381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贺德方与被执行人彭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德方;彭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贺德方,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彭秋军,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德方与被执行人彭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559.5元,并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贺德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韧

审判员 罗湘滇

审判员 沈振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