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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02刑初95号

夏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02刑初95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曾用名夏魏,男,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吸毒,于2017年6月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与2017年6月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春艳,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继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马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夏某与陈某2(另案处理)约定合伙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夏某租下位于黄冈市经济开发区新港二路茉莉花开酒店地下室,二人从武汉购置赌博游戏机,陈某2负责该赌博游戏机的经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31日将该赌博游戏机室查获,现场查获捕鱼游戏机1台(共6个机位)、“麻将风云”、“流行飞车”2台游戏机(共2个机位)、蓝色狮王游戏性机4台(共4个机位),被告人夏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上无异议,被告人辩称非法获利没有3万元,应当扣除返给赌客的2%赌金。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夏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中相对作用较轻,是从犯。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赌博机照片、现场照片、收款牌照片等物证照片;2.赌博机数据照片4张、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清单、租房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甄某、黄某、陈某1、程某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5、公安机关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提出非法所得3万元应当扣除返给赌客的2%赌金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应当在非法所得数额内予以扣除,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夏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量刑在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意见,较为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贵芬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