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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5民初1634号

鲁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鲁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5民初1634号

原告:鲁某,女,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张某,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鲁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案中,鲁某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车顺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