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02民初116号
原告:张殿奎,男,汉族,生于1944年7月26日,海东市村民。
原告:张进彪,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2日,海东市村民。
被告: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
法定代表人:杨万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高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6日,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西宁市。 原告张殿奎、张进彪与被告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韩高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殿奎、张进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殿奎、张进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张殿奎、张进彪负担。
审 判 长 余存同
审 判 员 周学俊
人民陪审员 韩常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