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3民初98号之二
原告:李如彪,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星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阮展鹏,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张远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告:苏丽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李如彪与被告黄星红、阮展鹏、张远强、苏丽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李如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如彪以与四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如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5.10元,减半收取计7892.55元,由李如彪负担。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