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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523民初98号之二

李如彪与黄星红、阮展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2-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如彪;黄星红;阮展鹏;张远强;苏丽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3民初98号之二

原告:李如彪,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星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阮展鹏,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张远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告:苏丽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李如彪与被告黄星红、阮展鹏、张远强、苏丽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李如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如彪以与四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如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5.10元,减半收取计7892.55元,由李如彪负担。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搜索“”